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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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限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的公益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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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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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东湖行政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 月湖区交通路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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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林权所有单位(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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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2、《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中第28项“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限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的公益类)”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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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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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条件 |
限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的公益林采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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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公益林林木更新采伐的正式文件(文件中须注明申请采伐单位有相应采伐指标,没有指标的不予受理); 2、因森林火灾申请更新采伐的提供县级森林防火部门的证明和森林公安部门立案证明的相关材料;因有害生物危害申请更新采伐的提供县级森防部门的证明材料;因其他自然灾害申请更新采伐的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灾害调查报告;3、林木所有者提交的公益林林木更新采伐报告(集体或者个人的须有乡、村签署意见);4、林木所有权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带原件审核); 5、《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附有1:1万小班位置图)。 材料一式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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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程序 |
窗口受理---现场查验、审核——审批——窗口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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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原7个工作日,现建议改为5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早上8点至下午5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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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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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市林业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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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016264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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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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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承接省厅下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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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吴冬川 |
所在部门 |
bet365软件林政科 |
联系电话 |
07016433833 13870123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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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lzk@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