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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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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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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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东湖行政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 月湖区交通路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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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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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第26号修正)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一《江西省省本级取消和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林业厅部分)第2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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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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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条件 |
1、有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2、被申请征占用的林地改变用途后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不会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产生破坏;3、被申请征占用的林地权属清楚,且无山林权属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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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2、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及现场查验报告;3、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和无山林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4、需要采伐林木的,须提供采伐作业设计;5、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及造林设计;6、用地单位的代码和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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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程序 |
窗口受理——现场查验、审核——审批——窗口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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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5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早上8点至下午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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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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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市林业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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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6264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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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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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承接省厅下放项目。属于“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许可”子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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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许千顺 |
所在部门 |
市林业局林政科 |
联系电话 |
13870007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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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lzk@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