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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2015年07月21日)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发挥全民、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的积极性,丰富公民义务植树的内容和形式,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活动,根据《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私企业、人民团体、家庭及公民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资代劳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或绿地的种植、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采取以资代劳或投工投劳的方式进行。“以资代劳”指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出资,委托有绿化资质的园林公司统一负责建设或养护。“投工投劳”指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在指定区域,按照林木、绿地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的设计要求开展建设或养护。 

第四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不得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内增加与绿化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无权转让或租赁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不得买卖、砍伐所认建认养地的树木、花草。

第五条  认建认养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森林(湿地)公园、古树名木、风景林地以及其他可以开展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

单位及居住区附属绿地和个人私有绿地、林木不在认建认养范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鹰潭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并负责市中心城区的认建认养工作;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林业、城管、城建、交通、公路、铁路、水利、教育、团委、妇联、工商联等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带头开展认建认养活动,建立各具特色的纪念林基地,要根据职责权限,积极配合,妥善解决认建认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建设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及绿化规划进行,建设费用按协议确定的工程预算标准执行,林木、绿地的管护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内容: 

(一)认建:绿地内树木、花草的栽植、改造和管理,或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二)认养:绿地内树木、花草的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三)认资:参照城市绿地及造林和管护的成本,提供相应的认建认养资金,或绿地内配套设备、小品制作的资金捐赠和捐助。

第十条  提供认建认养的树木胸径应不小于10厘米,公共绿地不低于100平方米,造林地不低于10亩。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周期和标准为:

(一)认建认养周期为3年,期满可以续养; 

(二)个人认建认养,树木2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上),绿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单位认建认养,树木10株以上(古树名木2株以上),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绿地可由多个单位或个人联合认建认养。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的形式。一是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林木、绿地的种植、养护、管理,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按认建认养协议要求参照城市绿化及造林和管护成本,提供相应的认建认养资金,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委托有绿化资质的专业园林公司进行种植、养护和管理;三是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捐助资金,委托专业园林公司承担林木、绿地建设任务。

认建认养费用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的程序:

(一)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认建认养的项目; 

(二)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向所属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中心城区的直接向市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与林木、绿地管理单位签订认建认养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四)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应按双方约定支付林木、绿地认建认养费用,履行林木、绿地养护管理义务;

(五)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向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颁发认建认养林木、绿地荣誉证书。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对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属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颁发认建认养林木、绿地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在认建认养期内,对所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拥有监护权。受委托管护单位每年应向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提供当年林木、绿地养护情况。 

第十六条  对认建认养年费用,个人达500元以上、单位团体达5000元以上者,在其认建认养期间,可以在其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上悬挂或树立认建认养标志牌。 

第十七条  对认建认养年费用,个人达5000元以上、单位达5万元以上的,在其认建认养期间,可以在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上取得冠名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建荒山、荒地。在荒山、荒地开展植树造林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未按协议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认建认养或不能及时提供建设、养护经费,又不按协议标准进行整改的,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可以摘除其标志牌,取消其林木、绿地冠名权。

第十九条  以出资形式认建认养,受委托的养护单位未按协议标准进行建设或管护,导致林木、绿地长势弱或毁坏的,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有权中止委托,并有要求退回资金的权利。

第二十条  悬挂、树立认建认养的荣誉牌,应按照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标准统一制作,或经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个性化制作。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积极参与认建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凡认建认养树木500株以上或古树名木5株以上或绿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市绿化委员会将授予“绿化模范单位”称号,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绿化功臣”称号;凡认建认养树木50株以上或古树名木2株以上或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个人,市绿化委员会将授予“绿化模范市民”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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