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单位处400元以下的罚款。
3、致使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倒伏、变形的,对个人处100-150元,单位处600-800元以下的罚款。
4、损毁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采种、采脂等经营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采种、采脂等经营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细化标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毁坏生态公益林区域内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下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
2、毁坏生态公益林区域内林木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以内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
3、毁坏生态公益林区域内林木5立方米或者幼树200株以上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